阜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须知
一、城镇职工医保
阜新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400 元、60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在职89%,退休93%;二级医院在职85%,退休89%;三级医院在职81,退休85%。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转往省内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人次,统筹支付比例为65%;转往省外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2500元/人次,统筹支付比例为60%。
每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医疗的,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均按下降20%收取。(大病患者除外)
二、城乡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单位(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8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 元(包括村卫生室符合政策规定的一般诊疗费);在普通门诊(限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儿科门诊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20 元/年,统筹基金按 50%比例支付;在二级以上(含二级)中(蒙)医医院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20 元/年,统筹基金按 25%比例支付,统筹基金门诊单次支付限额 18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60 元。医保扶贫对象在承担医保扶贫门诊医疗的签约县级医院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25%比例支付。
(2)慢病门诊
参保居民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30 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月、年支付限额根据病种不同而定。
(3)大病门诊
在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年度内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结算办法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2、城乡居民住院就医报销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成年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300 元、500 元、800 元;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80%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75%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0-8000 元部分,统筹基金按 50%比例支付,8000 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支付;经批准转外就医、急诊急救的,起付标准为 2000 元,统筹基金按 45%比例支付,非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下调 20%。
(2)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在一级(含乡镇卫生院)、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200 元、400 元。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85%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8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75%比例支付;经批准转外就医、急诊急救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统
筹基金按 55%比例支付,非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下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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